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工作,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成立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在教学工作方面的指导、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院党总支、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有关专家组成。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兼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兼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审议表决权和会议动议权;有参加教学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学工作方面的规划和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定教研室课程建设规划和教学工作;
(三)审定思政课教学改革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
(四)审议推荐各级参加教学竞赛人选;
(五)评审重点(精品)课程、教学研究项目、教学名师等质量工程项目;
(六)评审教学成果;
(七)对教学事故提出处理建议;
(八)审议实践教学开展及实践基地建设规划;
(九)其它与教学相关需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和参与的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每学期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教学工作计划、执行教学检查和教学总结的情况。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方可举行。审议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第八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学期要深入到课堂进行调查研究,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以取得正确的信息反馈。
第九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并向学院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解释。